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
1、受理阶段(3个工作日内) 受理窗口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登记后,转到项目专业处室,由其确认属本委职责,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格式(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提纲)。如需要补正材料,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窗口发出《补正材料通知》,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补申报材料。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并经过专业处室确认后,受理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》或《不受理通知书》,并向专业处室提出拟办意见。 2、办理阶段(20个工作日内) 专业处室在受理项目核准后,如有必要,应在4个工作日内发出《咨询评估委托通知书》,同时抄送项目单位。通知书应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、时限等要求。专业处室在进行核准审查时,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,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。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,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核准意见。对需要委托咨询评估、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20天期限以内。 专业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草拟核准或初审意见上报分管领导审定,需要其他处室会签的,会签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。分管领导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(含上会)。 由于特殊原因,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的,经委领导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,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,说明理由。 3、告知阶段(2个工作日内) 项目经分管领导审定后,由办公室制作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知》或《不予核准通知》(盖章)(需上级核准的制作初审意见),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领取核准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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